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77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96年12月13日、97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