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仕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伍點柒零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緝字第304號被告徐仕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105年度毒偵緝字第304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淨重5.7100公克、驗餘淨重5.7097公克),係屬違禁物,此有105年3月8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105年7月1日施行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8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年5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3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小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淨重為5.7100公克、驗餘淨重為
5.709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該中心105年3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