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原告 鍾秀兒 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 律師被告米羅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仁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