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0號原告 莊明輝
莊逸民 莊意如 莊繐綾 莊雲淇 上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 律師被告 呂素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審交訴第1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翁碧玲法官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