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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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222號債權人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洋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地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