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82號聲請人 黃水銀 代理人 鍾典晏 律師
李婉莛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等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6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10月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宏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七16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