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74號附帶上訴人即原告 卓明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4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附帶上訴人即原告卓明彷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830,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71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應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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