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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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原告 劉日祥 訴訟代理人 劉裕祥 被告 劉家宏
劉家富 劉尚邦 蔡季芳 劉啓祥 劉慶祥 劉乾祥 新北市○○區○○路○○號3樓 劉文君 劉俐蘭 劉俐伶 劉姵廷 李裕和 李美雲 劉展榮 劉志良 王寶器 劉炎祥 李修儼 蔡竹梅 劉文廣 劉惠君 劉懿祥 劉曄祥 蕭劉瓊妹 劉桃妹 彭劉 李妹 楊聯興 楊雪燕 蔡斌雄 楊雪蓮 楊雪珍 許哲銘 兼法定代理許發龍人受告知訴訟人苗栗市農會
楊為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2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 劉誠祥 並未拋棄對被繼承人 劉家炳 之繼承權,然原告漏未將其列為當事人一併請求,當事人不適格。為免判決確定後成為無效判決,無法辦理分割登記,有再開辯論並命原告追加其為被告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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