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蕎鈺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家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年7月7日臺灣導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5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俞妙樺┌─────────────────────────────────────────┐│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帆宣系統科技│蕎鈺精密│兆豐銀行│103年8月5日│173,250元│MIC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基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