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18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兆德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5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温兆德係告訴人 卓聖國 之隔壁鄰居,其於民國107年8月4日晚間9時許,基於毀損之犯意,自其位在桃園市○鎮區○○街○○○巷○弄○號居所3樓持磁磚朝卓聖國位在上開開封街183巷4弄10號住處3樓丟擲,致使卓聖國住處3樓壓克力材質之採光罩破損而失去擋風遮雨之效用,足生損害於卓聖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於本院審理中之109年
8月22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為憑。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