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炳合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驗餘第二級毒品大麻油貳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炳合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09年5月27日以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油2瓶,經鑑定結果,分別呈Tetrahydrocannabinol(四氫大麻酚)及Cannabidiol(大麻二酚)均呈陽性反應,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09年5月27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595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油2瓶,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確檢Tetrahydrocannabinol(四氫大麻酚)及Cannabidiol(大麻二酚)成分,其中四氫大麻酚含量測定為26ppm,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告「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第二級毒品第155項四氫大麻酚標準值10ppm,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9年2月27日FDA研字第1080037679號報告書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從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