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
8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12,460元(6,500元×78.84平方公尺),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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