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東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倉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1,0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