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00號聲請人 王傑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氏幸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