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治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6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亦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治源係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30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114年1月21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