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840號
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許富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調查債務人於勞工保險局之投保資料,並准就查得債務人於第三人處任職之薪資債權逕予強制執行;惟查該第三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地址係設於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勞保局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