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3號

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應徵聲請費新臺幣75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