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小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231號
原   告  曾建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志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住居所(
如被告為外國人並應補正其國外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如被告為外國人應補正其護照及居留證影本),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
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於起訴狀中記載被告游志高之住所為桃園縣○○
鄉○○路○○○巷○○號,惟原告並未提出被告個人資料之相關
文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然
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難以確定游志高之當事人能力及住
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是原告之起訴程式尚有欠缺。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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