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86號
原 告 李郁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貞 、 周明聖 、 彭建凱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