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63號
原   告  陳威宇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 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文海 律師
被   告 花漾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念渝
訴訟代理人  賴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
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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