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63號
原 告 陳威宇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 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文海 律師
被 告 花漾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念渝
訴訟代理人 賴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
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