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經當庭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輔佐人意見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愠夫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