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債務人甲○○蓋章係緊接在瀛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聲請人對之請求票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