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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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緩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黃金傳奇、777賓果連線電子遊戲機各壹台,以及IC板貳塊、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
9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就扣案物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2日屆滿,而無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情事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919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8年度上職議字第756號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緩字第184號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而扣案之黃金傳奇、777賓果連線電子遊戲機各1台,以及IC板2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63號、98年度大證字第2號),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之新台幣10,080元則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