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字第1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簡字第1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嘉簡字第168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六三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電子遊戲機肆台(含IC板柒塊)沒收;又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電子遊戲機肆台(含IC板柒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意雯附表┌──┬───────────┬──┬────────┐│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犀牛王水果盤│1台│含IC板1塊│├──┼───────────┼──┼────────┤│2│跑馬豬│1台│含IC板2塊│├──┼───────────┼──┼────────┤│3│滿天星水果盤│2台│含IC板4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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