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進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進丁因賭博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依刑法第50條之規定,應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為限,倘為裁判確定後所犯,則與數罪併罰規定無涉,其所科之刑僅得與前科合併執行,其於緩刑期內更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諭知者,應於撤銷前罪緩刑之宣告後合併執行其刑(司法院釋字第98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進丁於民國於103年11月中旬某日至103年11月25日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56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於104年2月6日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又於103年12月中旬某日至105年11月11日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43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件可參。準此可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行為係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判決確定之後始完成,等同於裁判確定後犯罪之情形,依上開說明,不符合併定執行刑之要件。雖受刑人所受上開緩刑之宣告,嗣經本院以106年度撤緩字第202號裁定撤銷,該裁定係於106年12月13日確定,然該撤銷緩刑宣告之裁定,對於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之確定日期,尚不生影響,聲請意旨誤以本院撤銷緩刑裁定確定日期為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之確定日期,容有誤會。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鎮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圖利聚眾賭博│圖利聚眾賭博││├────────┼──────────┼──────────┼──────────┤││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12月中旬某日至│103年11月中旬某日至││││105年11月11日│103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2440│署103年度偵字第2460││││1號│9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431│103年度簡字第3562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30日│104年1月7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431│106年度簡字第3562號│││判決││號││││├────┼──────────┼──────────┼──────────┤││判決│106年3月30日│104年2月6日││││確定日期││││├───┴────┼──────────┴──────────┴──────────┤││1、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106年7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備註│2、編號2所示之罪,判決日期誤載為106年11月17日、確定判決日期誤載│││為106年12月13日,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均誤載為106年度│││撤緩字第202號,爰逕予更正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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