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東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東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周雅雯 被告 許琇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東簡字第23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黃柏仁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