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2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就業處所: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五年度司繼字第一五○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被繼承人 邱慧宜 (原名 岳慧宜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向聲請人申請核發信用卡,並積欠新臺幣29,377元之債務尚未清償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帳務明細以資為證,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05度司繼字第150號被繼承人邱慧宜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