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消債調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7號聲請人 周賢澤 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