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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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5號原告 曾煥瑩 被告 陳嘉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甚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然依還款協議書第7條約定,雙方同意如有訴訟必要,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