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0號再審原告宏連汽車商行江清標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
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第一審裁定聲請再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款至第4款規定,以訴狀表明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原因事實(請求之法律上原因、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按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沈育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