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送達代收人 葉懿慧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曾聲請對被告 許煌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煌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9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