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526號債權人唐寧街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溫偉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洸 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彭洸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彭洸亦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巷○號3樓」。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