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74號原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 朱耀光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08,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2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