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70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代理人 李姿萓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春光利企業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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