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雨婕選任辯護人吳勁昌律師(法扶)
馬涵蕙 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37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雨婕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雨婕已滿18歲,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一般人均可自由至銀行提領款項使用,如非欲遂行犯罪,並無支付報酬而指示他人代領款項之必要,能預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名稱分別為「 珮琪 」、「 王凱 」之成年人,指示其提供帳戶並代領款項,將可能為他人遂行詐欺犯罪,竟為貪圖「珮琪」承諾可獲得每筆提領金額抽傭4%之薪資報酬,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必故意,自民國109年5月7日起,參加與「珮琪」、「王凱」與其他成年之收受款項專員所屬之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基於縱使與「珮琪」、「王凱」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的犯意聯絡,同意提供其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供他人匯款,並擔任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工作。嗣由本案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予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 陳家盈 、告訴人 柯心慧 ,以附表一所示之內容詐欺陳家盈及柯心慧,致陳家盈、柯心慧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金額至被告土銀帳戶內。待款匯入後,被告旋接獲「王凱」旋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自土銀帳戶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金額,先自行從中拿取佣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後,隨即至高雄市○○區○○○路○巷附近,將其餘款項交予詐欺集團自稱為專員之人,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述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陳家盈及告訴人柯心慧於警詢之證述、被告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被告人陳家盈與告訴人柯心慧之匯款資料、報案資料、被告土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提供土銀帳戶供人匯款,並提領該帳戶內他人所匯入款項之行為,且原約定可獲得每筆提領金額抽傭4%之薪資報酬,而本案提款後有獲得2,000元報酬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當時因為想要賺錢幫忙家裡,在Facebook上看到求職廣告後,依其上所留LINE帳號與暱稱為「珮琪」的人聯繫,「珮琪」說他們是「天影數位媒體有限公司」,而我的工作內容是將從事虛擬貨幣買賣而匯入我帳戶內之金錢領出交給他們,我因而被騙而提供帳戶及提領款項等語。辯護人則以:詐欺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從早期僅騙取金錢,後再騙取人頭帳戶,今更以話術騙人提供帳戶並提款交給詐欺集團,而被告年僅19歲,並不了解虛擬貨幣與現實貨幣轉換之方式,不慎遭詐騙集團欺騙而提供帳戶及代為提領金錢,固有可議之處,然從被告提領超過對方匯入之金錢等情狀觀之,本案應僅認被告係不慎輕信他人,以致個人帳戶遭不法使用,尚難推論其有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洗錢之犯意等語,為被告辯護。
五、本院查:
(一)前述土銀帳戶為被告所申設、使用,其並於前述時間、地點,將該帳戶資訊告知LINE帳號名稱為「珮琪」之人,並與「珮琪」約定其提領他人匯入該帳戶之款項後,可獲得每筆提領金額抽傭4%之薪資報酬。「珮琪」所屬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號資訊後,即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予被害人陳家盈、告訴人柯心慧,以附表一所示之內容詐欺陳家盈、柯心慧,致使陳家盈、柯心慧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金額至被告土銀帳戶內。待款項匯入後,被告旋受LINE帳號名稱為「王凱」之人的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使用土銀帳戶金融卡先後提領共12萬元,並依指示自行抽取2,000元做為酬勞後,至約定之高雄市○○區○○○路○巷附近將其餘款項交予自稱為專員之人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案(見警卷第2、3頁、偵卷第16、17頁),復經陳家盈、柯心慧於警詢時指訴明確(見警卷第33至35頁、第45至46頁),並有被告邱雨婕與LINE名稱「珮琪」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7張、與LINE名稱「王凱」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8張、臺灣土地銀行新興分行109年6月5日新興字第1090001682號函暨邱雨婕土銀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見警卷第5至19頁、偵卷第23至29頁)、與陳家盈相關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卷第32、36、37、38、41頁)、與柯心慧相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接到詐騙來電之通聯紀錄、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網路銀行轉帳通知簡訊截圖各1紙(見警卷第43、55頁、第47至51頁)等在卷可稽,上開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二)惟近年來我國檢警極力偵查詐欺集團犯罪,由於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後需取得贓款,復要避免遭檢警查獲集團成員真實身分,故需大量蒐集人頭帳戶,並尋覓車手負責提款,然因檢警近年追查詐欺集團之成果,詐欺集團對此亦有所應變,為能順利取得人頭帳戶或募得車手,遂改以其他方式取得、徵求。而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況且詐騙手法日新月異,更時有高學歷、有豐富知識或社會經驗者遭詐欺之情事發生,故非僅憑學識、工作或社會經驗即可全然知悉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帳戶使用、指示他人提款之可能原因甚多,或因帳戶所有人認有利可圖而自行提供進而提款,抑或於無意間洩漏,甚或因帳戶所有人遭詐騙、脅迫始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並配合提款,皆不無可能,並非必然係出於與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而為之,苟帳戶所有人提供帳戶予他人或依指示提領帳戶內款項時,主觀上並無與詐欺集團共同為詐欺犯罪之認識,自難僅憑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係匯入帳戶所有人提供之帳戶或帳戶所有人提領該些款項,即認帳戶所有人確有幫助詐欺取財或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因此,有關詐欺犯罪成立與否,自不得逕以帳戶所有人持有之帳戶有無淪為詐欺集團使用為斷,應予審究被告究竟係基於何原因提供其帳戶予詐欺集團,及為何依詐欺集團之指示提款及交付款項,用以認定被告對於其行為成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行,主觀上有無認識或預見,綜合行為人之素行、教育程度、財務狀況與行為人所述情節之主、客觀情事,本於經驗法則,以為判斷之基礎,審慎認定。
(三)就被告為何交付其土銀帳戶資料,致該帳戶為詐欺集團使用乙節,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辯稱係因求職遭騙,而交付帳戶資料並為人提款等語,並於警詢時詳細交代過程:我於5月7日在臉書上看到應徵家庭代工的求職廣告,就依照廣告上所留LINE帳號跟對方聯絡,對方暱稱是「珮琪」,向我表示工作內容為招幕虛擬貨幣工作人員,需要提供金融帳戶配合工作,我當時沒發現對方是詐騙集團,就把存摺封面跟身分證拍下並傳送影像給對方,後來再由一位LINE暱稱為「王凱」的人於5月8日跟我聯絡,並在同年月11日指示我將匯入我土銀帳戶內之款項12萬元全部提出,說我可以從中抽2,000元當薪水,其餘款項再用信封裝起來拿到林森二路8巷口交給一名不詳男子等語(見警卷第2、3頁)。而觀之被告所提出如附表二所示與「珮琪」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最初是於109年5月7日以擷取自facebook網頁之徵才訊息向「珮琪」求職,獲「珮琪」告知其係為「天影數位媒體有限公司」徵才,工作內容為提供帳戶讓公司投資虛擬貨幣之獲利匯入,再將匯入之金錢提領出來交給公司指派之專員等節,且告知會以另一LINE帳號與被告聯繫。旋由「王凱」續與被告接洽,而由被告所提出如附表三所示與「王凱」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王凱」於同年月8日,接續告知被告其工作內容為:收到帳戶內有款項匯入之通知後,立即提領現金交給公司所派人員,復告知報酬計算方式、工作時間等細節,被告則回以:其正職上班時間為平日8時至17時,其餘時間可以兼差這份工作,但因為有時晚上還需要上課,所以要提前約定才可以工作等語(見警卷第5至11頁,詳細對話紀錄如附表二、三所示),核與被告所辯相符。再稽核上揭LINE對話內容,可知被告係向「珮琪」應徵工作,而「珮琪」、「王凱」告知被告其所屬公司、工作之內容、時間、報酬等細節,實與一般應徵工作實務會受告知或需了解之內容相合,被告辯稱本案詐欺集團係以「虛擬貨幣交易需他人提供帳戶」之話術,導致其受騙而交付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使用等語,並非無稽,堪以採信。則被告對其提供帳戶並提領款項之行為,主觀上是否有幫助詐欺或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誠屬有疑。
(四)再依被告與「珮琪」之間之LINE對話紀錄,可見「珮琪」一再主動以「不需要你投資的,不用繳任何費用」、「帳戶不需要寄出」等語鼓吹被告接受這份工作(見警卷第5、7頁),佐以被告於警詢時自陳:我並沒有詐騙被害人,當時我以為單純是求職,沒有想那麼多,我以後會小心等語(見警卷第3頁);於偵訊時則陳述:因為疫情導致我們家的店生意不好,為了貼補家用,才找這份工作等語(見偵卷第16頁),足見「珮琪」屢以被告不需繳交任何費用,亦無需把帳戶寄出去之話述鬆懈被告之心防,而實務上屢經新聞媒體報導者,係將帳戶存摺交付他人使用而涉犯詐欺罪之情節,與本案被告僅告知他他人帳戶資料之情形不同,則在被告需要打工以補貼家用之經濟壓力下,因警覺性、風險評估之判斷力降低而對詐欺集團之話術放鬆警戒,因而未察覺其帳戶資料遭騙取,並與常情無違。甚且被告為上開提款及交付款項之行為後,於隔日以LINE向「王凱」詢問:何以領錢後帳號遭警示,此有被告與「王凱」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9頁),可見被告係於帳戶遭警示後,始發現異狀。衡以被告提供帳戶並提款,可獲報酬為每筆提領金額抽傭4%之報酬,有被告與「珮琪」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據(見警卷第7頁),在本案中提領12萬元,僅可獲得4,800元酬勞,卻因提供自己帳戶,且須親自提領款項,一經追查,極易遭檢警查獲涉案,進而背負嗣後遭刑事訴追、判刑之風險,更需承擔被害人求償所受損害之後果,以一般人而言,通常不至於為了該微薄之薪資,而甘冒詐欺取財之犯行。換言之,依社會通念,一般人倘處於被告相同處境,若知悉所提供之帳戶並非供比特幣公司匯款所用,反而會遭詐欺集團犯罪使用,均將不欲為之,故而亦難認被告於預見上情之情況下,仍有抱持即令其上開郵局帳戶遭犯罪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予以容任之心態,而有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取財之間接故意。
(五)況且,據被告於警詢供陳:土銀帳戶是我於109年1月時申請做為薪資轉入所用等語(見警卷第1、2頁),而依本案土銀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帳戶係於109年1月16日開戶,於同年3月5日、4月6日、5月5日,均有薪資約2萬多元之款項匯入,於同年5月7日,另跨行存款1萬2,985元,於同年5月9日,尚有統一超商消費扣款之紀錄;甚且在被害人於同年5月11日匯入款項前,該帳戶仍有餘額7千餘元,有土銀帳戶交易明細附卷足憑(見偵卷第25、27頁)。勾稽被告上開土銀帳戶客觀使用狀態,核與一般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者,均交付非供自己日常慣行使用帳戶,以免該帳戶遭凍結造成本身日常生活所需金融交易不便之情形迥異。衡以該帳戶既係被告用於固定薪資轉帳、平日小額消費所用之帳戶,倘其於提供帳戶資料時,已對涉及詐欺犯行有所預見,自無提供該帳戶,而冒日後帳戶遭凍結或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領取薪資及小額消費,徒增諸多不便之理,益證被告交付該帳戶資料時,並無將之供詐欺集團使用之意。
(六)綜上,本件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既僅能證明被告有交付其土銀帳戶之帳號予「珮琪」、「王凱」,該帳戶嗣並經詐欺集團用以詐騙告訴人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且被告確有提領該款項,然尚不足認定被告主觀上有共同詐欺或幫助詐欺之犯意。
(七)此外,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1條之規定,係在防制洗錢,打擊犯罪。申言之,即在於防範與制止特定犯罪所得藉由金融機構帳戶或正常交易管道等洗錢行為,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而掩飾或切斷犯罪所得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以躲避查緝。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除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之行為外,仍須有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為上述行為之犯意,始克相當。而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固屬洗錢行為之態樣,然交付帳戶供他人使用,使他人藉以取得犯罪所得之情形,是否當然即屬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而可構成洗錢行為,尚不可一概而論。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此觀該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查,被告係為求職而告知他人帳戶帳號、提領款項,惟並無詐欺之犯意,業如前述,則其自亦無參與犯罪組織、洗錢之犯意,要屬當然,要難對被告以參與組織犯罪、洗錢罪相繩。
六、綜合上述,本件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惟經核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及證明方法,因所提出之證據,均尚有合理懷疑存在,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依照前揭說明,自應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琬頤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都韻荃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許麗珠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地點、地點、匯款金│被告邱雨婕提領之│││被害人││額(新臺幣)、匯入之帳戶│時間、地點、金額│├──┼────┼────────┼───────────┼────────┤│1│陳家盈│詐欺集團成員於│於109年5月11日19時10分│邱雨婕於109年5月││││109年5月11日18時│許、19時17分,在臺北市│11日19時22分至31││││37分許,以電話聯○○○區○○路○○巷○○號之│分許,在高雄市苓││││繫陳家盈,假冒網│之統一超商,以ATM轉○○○區○○○路162││││購廠商賣家,佯稱│2萬9,989元、2萬9,985元│號之統一超商 晴朗 ││││:因其設定錯誤將│(合計5萬9,974元)至邱│門市,持土銀帳戶││││持續扣款云云,致│雨婕土銀帳戶內。│之金融卡至ATM分││││陳家盈陷於錯誤,││次提款2萬元共6次││││依指示於右揭時、││(合計12萬元)。││││地操作ATM匯款匯││││││款至右揭帳戶內。│││├──┼────┼────────┼───────────┤││2│柯心慧│詐欺集團成員於│㈠109年5月11日19時12分││││(提告)│109年5月11日18時│許,在臺中市中區民族│││││17分許起,撥打電│路216號,以ATM轉帳方│││││話予柯心慧,假冒│式,匯款2萬9,985元至│││││網購廠商客服人員│邱雨婕土銀帳戶│││││及銀行客服人員,│㈡109年5月11日19時26分│││││佯稱:因作業疏失│許,在臺中市中區民權│││││錯誤設定為高級會│路之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員,須設定解除云│帳方式,匯款2萬9,985│││││云,致柯心慧陷於│元至邱雨婕土銀帳戶│││││錯誤,依指示於右│(合計5萬9,970元)│││││揭時、地,以ATM││││││轉帳、網路匯款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附表二:
┌─────────────────────────────────────┐│(文字原文無標點符號,為閱讀方便故加註標點符號。另顯示開始對話之時間為「││5/7(四)」)││邱雨婕:(傳送內容為:「有人要做家庭代工嗎?#不需要綁任何任何費用押金,我││這邊有工作提供給你,材料送到家可試試薪水照給,時間沒有限制,完成即││可,不會做的教學到會,長期穩定,簡單容易,有興趣+(LINE)peiqi1314││520,一單3350~6850台幣,薪資還能現領,還有額外獎金可以領,接多賺││多」之facebook網頁擷取畫面)想了解。││珮琪:請問現在幾歲?││邱雨婕:19││珮琪:先跟你簡單說明唷:這裡是天影數位媒體有限公司平台在線服務虛擬貨幣市場││反響熱烈,團隊為擴大經營 範園 現對全臺招募合作:這裡跟你說明我們需要招││募的工作人員性質:最近虛擬幣交易所火爆進行中我們在找人員合作(不需要││你投資的,不用繳任何費用)││珮琪:我們團隊需要收集帳戶註冊綁定交易所,有交易產生的話,會有資金匯到你綁││定的帳戶上(帳戶不需要寄出),你需要做的就是及時完成入金的提領工作。││你的佣金是按貿際交易金額4%跟你結算,假設交易金額是10萬相應你可以得到││4000薪水(薪水是現領的)││邱雨婕:嗯,了解││珮琪:這樣跟你說明吧,比特幣你有了解嗎?是等同性質的一種虛擬貨幣,我公司是││現金換虛擬幣,然後我公司投資之後的獲利再換回現金,存取金額比較大,存││取的帳戶不夠用,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我們公司兌換(帳戶不需要寄出)││珮琪:簡單說我們公司兌換的錢匯人(按應為「入」之誤)你帳戶你提領出來扣除你││的4%佣金薪水提成(薪水是現領的),其餘的錢交給負責交接的專員面交就可││以了,明白嗎?││邱雨婕:明白││珮琪:那你有意向做嗎││邱雨婕:有││珮琪:如果有幾個帳戶的話,我是建議你多配合幾個帳戶,假設一個賬戶交易金額是││10萬,相應你可以得到4000薪水,那你配合3個賬戶金額是30萬,你就可以領││取薪水12000以上,配合帳戶多薪水得到更多了解嗎?││邱雨婕:了解││珮琪:那你要配合幾個帳戶?││邱雨婕:先一個││珮琪:我建議你多配合一兩個,公司安排新人試做是根據綁定帳戶的本數進行的││邱雨婕:我只有一個帳戶││珮琪:好的││珮琪:麻煩你的簿子、身份證正反面拍照傳給我一下,確認身份而已(不需要寄出的││),你放心,你的個人資料是有保障的,我們公司不會洩露的。還有你的地址││、姓名、電話號碼、line的ID傳給我(配合操作時方便更聯繫你)││邱雨婕:(傳送身分證正反面、土銀帳戶存摺封面之影像)││珮琪:郵局你有嗎││邱雨婕:左營大路429巷55,邱雨婕││邱雨婕:0000000000、yumiwilly││邱雨婕:沒有││珮琪:你有網路銀行嗎?││邱雨婕:有││珮琪:用網銀查詢餘額,截圖傳給我一下,只是需要查詢帳戶餘額而已,避免入帳金││額有誤會,公司有要求都會需要確認。││邱雨婕:(傳送土銀帳戶餘額之圖像)││珮琪:好的││珮琪:到時我們工作專員會加你的(line),你要留意陌生簡訊,具體的他會跟你講││,麻煩你儘量及時回復、積極配合,開始配合之後進帳多少告訴我就可以了││邱雨婕:好││邱雨婕:我正職上班早上8到17││邱雨婕:下午5:00過後我才比較會回,週休二日││珮琪:我用另一個line加你,我那個line在外面有網路,比較方便聯繫│└─────────────────────────────────────┘附表三:
┌─────────────────────────────────────┐│(文字原文無標點符號,為閱讀方便故加註標點符號,另顯示開始對話之時間為「││5/8(五))││王凱:你好,前台有跟你介紹過,對嗎?我是負責跟你對接的專員。接收通知資金入││帳,然後約定你所在位置附近地點領完資金跟公司人員面洽進行結帳,薪水是││提領數額的4%,假設提領100000你佣金是100000x4%=4000這樣,以此類推││邱雨婕:懂了││王凱:下禮拜一到禮拜五有時間提前一天跟我說,我再給你排單唷││邱雨婕:我上班時間都是平日的早上8到下午5點││邱雨婕:排除這個時間基本上我應該是可以││邱雨婕:但我晚上要上課││邱雨婕:所以可以提前約││王凱:白天的單都需要白天有時間......(略)││5/10(日)││王凱:請你什麼時候有時間?││邱雨婕:明天的5點到7點有空!││王凱:那我看看能否給你安排晚上的單││王凱:到10點可以嗎?││邱雨婕:時間要那麼長嗎?││王凱:有時候晚上的單會排到比較晚的││邱雨婕:可是我7:30有事││邱雨婕:能排5-7的嗎?││王凱:那等你有時間再通知我這樣我沒法排唷││邱雨婕:那所以我10:00前完成就可以嗎││王凱:10點前都要有時間││邱雨婕:假設9:00入金我能等到10:00在給嗎││王凱:入金了馬上去提領就可以的││邱雨婕:要馬上?││王凱:不行唷││王凱:是的,要馬上的││邱雨婕:馬上然後跟人員約時間碰面這樣嗎?││王凱:是的││邱雨婕:好啊,那應該可以,我只是吃個飯,中途離開一下應該可以││王凱:嗯嗯,那明天晚上有單我通知你││邱雨婕:我在三多那邊需要到很遠的地方嗎││王凱:排單時你給我位置,我會安排專員到附近(略)││││(日期顯示為「昨天」),依據對話及本案時序,應指5/11(一))││││王凱:晚上有時間排單嗎?││王凱:(顯示語音通貨圖像)││邱雨婕:(傳送土銀帳戶餘額圖像)││王凱:具體位置給我我好安排專員過去....(略)││王凱:入金多少就領多少,你自己的錢就不要領,避免發生誤會呦││邱雨婕:知道了!││王凱:又入金3萬││王凱:合計12萬││王凱:麻煩都領出來││邱雨婕:好............................(略)││王凱:你先拿2000起來││邱雨婕:什麼││王凱:其他的118000袋子裝好送到這邊呦││││(日期顯示為「今天」),依據對話及本案時序,應指5/12(二))││││邱雨婕:哈囉,我想問一下││邱雨婕:昨天轉帳完今天我的帳戶被凍結了││邱雨婕:我該請誰處理││王凱:怎麼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