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字第6011號),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合計淨重壹點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為違禁物;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林家吉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60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查扣之結晶物3包(合計淨重
1.3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克,驗餘合計淨1.29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毛重3公克)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林家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60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件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透明結晶物3包(合計淨重1.3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克,驗餘合計淨1.29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毛重3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2月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件在卷可證。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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