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