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24號聲請人 鄒劉鳳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魏鈴玉 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抵押權清償期為民國116年12月16日(有不動產登記簿謄本附卷可稽),尚未屆至清償期,抵押權人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尚不得實行抵押權,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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