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3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法鍾隆毓定代理人債務人 李文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零捌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文義於93年04月0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10,883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2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文義│自起息日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99446││04月16日起至│││││元││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0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002│新臺幣│李文義│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5897││3月21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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