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廖朝此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三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張朝霖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3萬7,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43,96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3,4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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