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債務人 呂晨寧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毋得延誤及缺漏,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請提出民國97年因手部肌腱受傷,無法工作之診斷證明書(須明確可自醫囑欄看出需調養致無法工作幾日)。
二、請提出民國98年當年之必要生活支出之細目及單據影本。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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