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56號聲請人 尤恒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登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652254)一紙之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103年5月2日,須有明確之年、月、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朱登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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