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4日因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