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周鳳美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000號信箱被告 林思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246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魏威至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