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66號原告 鄭涵允 被告 許峰群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戰諭威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