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9號原告 郭文斌 被告 郭瑞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優先承購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就本院辦理拍賣被告所有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為4510.01平方公尺,被告所有權利範圍為60000分之12917,下稱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依上開說明及規定,自應以該標價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系爭土地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937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拍賣程序,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萬元,有法院拍賣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