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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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75號聲請人 邱淑惠 相對人 黃林玉梅 相對人 黃文彬 債務人 蔡尚珀 即 蔡智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黃振洋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債務人蔡尚珀即蔡智毅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等,設定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03年1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蔡尚珀即蔡智毅及第三人黃振洋於99年1月6日向
聲請人借款12,920,000元,約定103年1月5日償還,詎屆期不為清償,尚欠本金共11,000,000元。又第三人黃振洋嗣於103年10月3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以繼承登記為由移轉予相對人黃林玉梅、黃文彬,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債務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175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115│516.00│全部│├──┴───┴────┴───┴──┴────┴───┤│相對人黃林玉梅、黃文彬二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002│臺南市○○○區○○○段│1142│2316.00│全部│├──┴───┴────┴───┴──┴────┴───┤│相對人黃林玉梅、黃文彬二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003│臺南市○○○區○○○段│416│86.33│2分之1│├──┴───┴────┴───┴──┴────┴───┤│相對人黃林玉梅、黃文彬二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分之1│└───────────────────────────┘┌─────────────────────────────────────┐│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17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陽│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台│樓│計│位││├──┼─┼──────┼────┼────┼─┼─┼─┼─┼─┼─┼───┤│001│14│臺南市將軍區│臺南市將│2層樓房│41│59│5.│17│12│平│2分之1││││西華67之14號│軍區西華│加強磚造│.2│.1│11│.3│2.│方││││││段416地││8│2││6│87│公││││││號│││││││尺││├──┴─┴──────┴────┴────┴─┴─┴─┴─┴─┴─┴───┤│相對人黃林玉梅、黃文彬二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