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53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林芳羽 即林素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陸萬零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陸萬貳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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