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21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00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13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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