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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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冠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附表:受刑人李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重利│贓物│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計81│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次(詳如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81號所示)││││││││├──────┼─────────┼─────────┼────────┤│犯罪日期│98年4月1日(最早一│99年11月底至99年12│99年11月底至同年││年月日│次)至99年12月31日│月中旬│12月中旬間之某日│││(最後一次)│││├──────┼─────────┼─────────┼────────┤│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192、1697、│字第1192、1697、│偵字第1192、1697│││7146號│7146號│、714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782│100年度訴字第1782│101年度上訴字第││事││號│號│37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2.15│100.12.15│101.05.2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782│100年度訴字第1782│101年度上訴字第││定││號│號│378號││判├────┼─────────┼─────────┼────────┤│決│判決確定│101.01.16│101.01.16│101.06.22│││日期││││├─┴────┼─────────┼─────────┼────────┤│備註│台中地檢101年度執│台中地檢101年度執│台中地檢101年度│││字第1991號│字第1991號│執字第7840號│└──────┴─────────┴─────────┴────────┘附表:受刑人李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危害安全│││││││├──────┼─────────┼─────────┼────────┤│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5.26│99.06.05│││年月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192、1697、│字第1192、1697、││││7146號│714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378號│37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5.29│101.05.29││├─┼────┼─────────┼─────────┼────────┤││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定││378號│378號│││判├────┼─────────┼─────────┼────────┤│決│判決確定│101.05.29│101.05.29││││日期│(不得上訴)│(不得上訴)││├─┴────┼─────────┼─────────┼────────┤│備註│台中地檢101年度執│台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840號│字第7840號││└──────┴─────────┴─────────┴────────┘